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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药监局修改《海南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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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10-29 09:18:2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近日,海南省药监局对《海南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》进行修改,将第三十条“对于经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的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告诫、责任约谈、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。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经营、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,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。”修改为“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的企业,或者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。”。(海南省药监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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